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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西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骗租骗购保障房要担法律责任

发表于2014-03-28

您对我省保障房建设有哪些意见建议?您认为承租、承购保障房方面有哪些问题需要关注?对于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房和住房补贴,怎样处理合适?为制定切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山西省法工委就《山西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即日起至4月5日,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均可提出意见建议。《条例》(草案)中最大的特点是建立向弱势群体倾斜的保障机制,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环节,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联审制度,严格准入审批,严查骗租骗购行为,真正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困难,确保让中低收入家庭合法受益。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租骗购城镇保障性住房和住房补贴的申请人,条例草案提出了申请人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如被警告、退房、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被罚款等。同时,政府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设、持有和运营城镇保障性住房。


○亮点解读


1 不得改变保障房


用地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单列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保障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禁止将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直接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和其他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开发;列入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储备用地范围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2 建立联审制度


核实可采取入户等方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城镇住房保障部门联审制度。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经济状况、家庭人口、户籍、居住时间等情况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证券、住房公积金等涉及公民收入、财产的单位和管理服务机构,应做好对申请人相关条件的审核工作。


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听证、调取相关档案等方式。


3 轮候、摇号、配租等


程序全程公示


经审核合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审核不合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间,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并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复核。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登记为轮候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为轮候对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审核认定时序或者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并公示。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的优抚照顾对象,应优先安排。


轮候对象应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报复核。不按时申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催告限期申报。经催告仍不申报的,视为放弃轮候资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轮候顺序进行配租、配售,在配租、配售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保障对象签订配租、配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租、配售价格根据实际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4 承租5年以上


可购买保障房


承租人之间需要调换所承租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互换,并重新签订合同。


连续租赁城镇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年,且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承租住房。


5 转让承购房后


不得再申请


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回购。


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可按照规定比例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补交交易收益,取得完全产权后转让承购住房。承购人转让承购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


6 承租承购人


负责保障房维修养护


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人或者承购人应负责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出租人或者承购人应按照住房建筑面积(购买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应当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配建的城镇保障性住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配建项目住房标准交存。


7 出租保障房


要没收住房并处罚金


转借、转租承租住房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承租住房的;故意损坏承租住房的;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租合同约定作出责令退出决定。


出租、出借住房的;利用购买的住房从事经营活动的;改变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售合同约定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回购城镇保障性住房。


违反以上内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8 骗取城镇住房保障


要没收住房并处罚金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城镇保障性住房、补贴或者减免的租金,5年内不得再申请城镇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骗取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骗取数额,是指承租或者承购的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与住房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领取的补贴或者租金减免数额。)


承租人、承购人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进行书面通知。承租人、承购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在两个月内退出。拒不退


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购住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回购。


9 未承租承购保障房


可申请补贴


未承租、承购城镇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自行租赁其他住房,且支付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支付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或者租金补贴。补贴和租金减免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核实申报情况,并根据情况调整补贴和租金减免额度,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停止发放补贴或者减免租金。


10 事关保障房的信息


均记录备案


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经营性收入、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记载规划、建设、审核、轮候等相关信息以及当事人违法、违约等不良行为,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记录申请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等情况。


11 违规提供保障房材料


将受处分


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城镇保障性住房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补贴和减免租金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承购人办理城镇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公示、公布申请人有关情况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虚假初审材料或审核结果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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